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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在今年正式確認了紡織產品釋放的游離甲醛對人體健康的潛在危害,并發(fā)布了«質量管理和工業(yè)產品安全控制法案»,美國服裝和鞋類協(xié)會(AAFA)也已將游離甲醛和釋放甲醛納入zui近的«受限物質清單»里。
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紡織用甲醛樹脂開始在面料整理中使用,以生產出易于打理、防皺、防污耐久熨壓的服裝。如果這些樹脂如果沒有合適地固著在紡織品上,就會釋放出大量釋放出來,給消費者帶來傷害,導致化學物質過敏或紡織品接觸性皮炎,消費者出現(xiàn)呼吸困難、皮膚和眼部受刺激等癥狀。甲醛對孝喘病患者尤其危險
甲醛在紡織品和鞋產業(yè)中的主要應用
•用于在紡織品防縮控制、防皺和其他化學處理;
•尿素甲醛和三聚氰胺甲醛樹脂用于泡沫絕熱;
•用作碎料板和夾板生產的粘合劑;
•用作皮革防腐劑
暴露于甲醛的健康危害
甲醛是在室溫下以氣態(tài),易溶于水,因此很容易通過口腔吸入,,或是溶解在汗液或是眼淚中,從而對人體造成刺激
•可導致皮膚過敏和黏膜刺激;
•甲醛可導致鼻癌和肺癌甚至是腦癌和白血病,因而被美國環(huán)境保護署劃為一種人體致癌物質;
•暴露下高濃度甲醛甚至可以致
紡織品中的甲醛環(huán)保措施發(fā)展
1973提。日本頒布了《日用品有限物質法規(guī)》。該法規(guī)對日用品中的一些有害物質含量(包括紡織品游離甲醛的可允許含量)進行了限定。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其它國家亦紛紛對紡織品中游離甲醛的含量進行限定(如下面所示)
不同國家對游離甲醛含量的限制規(guī)定
國家 限制 要求
挪威 1999,T-1307,挪威環(huán)
境部 嬰兒(<24個月)用紡織品:3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300毫克/千克;
芬蘭 《某些紡織品中甲醛的zui大可允許含量法令》(法令210/1988) 嬰兒(<24個月)用紡織品:3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300毫克/千克
荷蘭 07/2000,《商品法-紡織品中
甲醛含量規(guī)定》
甲醛含量超過120ppm的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必須有:“請于使用前清洗”
在清洗過一次后,其甲醛含量不得超過120
Ppm.
德國 Gefahrstoff Verordnung
(危險物質條例),附件3,
編號:9,26.10.1993_ 與皮膚正常接觸可釋放超過1500pmm甲醛的紡織品須以德文和英文標示注如下:“本品含甲醛。推薦使用前先清洗,避免刺激皮膚。”
奧地利 Formaldehyd Verordnung (甲醛條例) , BGBL Nr. 194/ 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含有超過1500pmm的甲醛,須標示注如下:“本品含甲醛。推薦使用前先清洗,避免刺激皮膚。”
日本 日本法112 嬰兒(<24個月)用紡織品:A-AO<0.05
其它:75ppm
美國 AAFA-RSL 2007版 (自愿要求) 嬰兒(<36個月)用紡織品:2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300毫克/千克;
中國 GB 18401 嬰兒(<24個月)用紡織品:2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300毫克/千克;
法國 法令草案1997
(自愿) 嬰兒(<24個月)用紡織品:2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200毫克/千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400毫克/千克;
泰國
TIS 2231-2548 (2005) 嬰兒(<36個月)用紡織品:2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裝飾材料:300毫克/千克;
國家 限制 要求
波蘭 2001提10月19日法令 嬰兒(<36個月)用紡織品:2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300毫克/千克
裝飾材料500毫克/千克
新西蘭 產品安全政策聲明 嬰兒(<24個月)用紡織品以及敏感肌膚用紡織品:3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300毫克/千克
韓國 質量管理和工業(yè)產品安全控制法案 嬰兒(<24個月)用紡織品:20毫克/千克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100毫克/千克
床上用品:300毫克/千克
歐洲自愿性標準 歐洲生態(tài)標簽 歐洲委員會決議(2002/231/EC)
確立了歐盟鞋類生態(tài)標準及1999/179/EC修改決議
鞋類紡織品游離的和部分氷解的甲醛含量不應超過75ppm,皮革類不就超過150ppm
歐洲委員會決議(2002/231/EC)
確立了歐盟紡織品生態(tài)標準及1999/178/EC修改決議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zui終紡織品中游離的和部分氷解的甲醛含量不應超過30ppm,其它產品不應超過300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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