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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紡織品、服裝符合標準及美、歐標準檢測項目和技術標準
紡織品、服裝檢測標準的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性標準還有就是企業標準等
檢測項目 輸往國別或地區 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 合格判定值(允差)
纖維成分標簽
(纖維定性、定量分析) 美國 1、紡織品成分標簽法15U.S.C.§70
2、羊毛產品標簽法15U.S.C.§68
3、紡織品標簽法規16 CFR part 303
4、羊毛產品標簽法規 16 CFR part 300 紡織制品:±3%(僅有一種纖維時,不能用3%)
羊毛制品:允許3%允差
歐盟 歐盟指令:96/74/EC ±3%
日本 家用產品質量標簽法Law 104號法令
澳大利亞 商務(貿易解釋)法案Act 1905商務(進口)條例(纖維成份標簽) 5%
加拿大 紡織品標簽法規 5%(只有一種纖維或紡織品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商業羽絨混合制成時,不允許有允差)
中國 FZ/T 01053-1999 羊絨混紡產品(控制羊絨含量的負偏差)羊絨含量超過15%允許負偏差:精梳3%,粗梳4%。羊絨含量不超過15%的負偏差為2%。
羊毛混紡產品控制羊毛負偏差精梳產品3%,粗梳產品4%。
麻混紡產品控制麻的負偏差4%。
棉與化纖的混紡產品(不包括針織產品),控制棉的正偏差和負偏差,為正負1.5%。
棉與化纖混紡的針織產品,控制棉的負偏差3%。
棉與化纖的交織產品,控制棉的負偏差5%。
絲混紡產品控制蠶絲含量的負偏差5%。
不同化學纖維的混紡和交織產品,控制性能較好纖維的負偏差5%
甲醛 日本 1、《日用品有害物質法規》Law112號法令
2、日本厚生省34號令(1974)《關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法規的實施規則》 嬰幼兒< 20mg/kg
和皮膚接觸的<75 mg/kg
非直接接觸皮膚<300 mg/kg
中國 GB 18401
法國 *公報97/0141/F規定 36個月以下嬰兒用品20mg/kg
與皮膚直接接觸的200mg/kg
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400mg/kg
芬蘭 紡織品中甲醛*法令(210/1998) 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30 mg/kg
直接接觸皮膚100 mg/kg
非直接接觸皮膚300 mg/kg
挪威 環境部有關紡織品中化學物質的法規 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30 mg/kg
直接接觸皮膚100 mg/kg
非直接接觸皮膚300 mg/kg
德國 日用消費品法附錄9 與人體直接接觸或游離甲醛含量超過150 mg/kg的紡織品,應采用德語和英語標識:含甲醛,為避免刺激皮膚請洗后使用
奧地利 BGBL Nr.194/1990 超過或等于1500 mg/kg必需標明
荷蘭 紡織品甲醛法規 禁止含過量甲醛(120 mg/kg)的商品進口,并未*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須在按照洗滌指示經過洗滌后,甲醛含量低于120 mg/kg,產品上或其包裝上必須標示“需于使用前洗滌”。
禁用偶氮染料 歐盟 歐盟指令:2002/61/EC 禁止
中國 GB 18401
含氯苯酚 歐盟 歐盟指令:1999/51/EC 5mg/kg
鎳釋放 歐盟 歐盟指令:94/27/EC <0.5μg/cm2/Week
燃燒性能 美國 易燃織物法
1、服用織物法規CFR Part 1610、
2、兒童睡衣易燃性法規CFR Part 1615 、CFR Part 1616
加拿大 易燃危險產品法令;
易燃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
色牢度 中國 GB 18401 耐唾液、耐干摩擦色牢度A類≥4級,B/C類≥3級
耐水、耐汗漬色牢度A類≥3-4級,B/C類≥3級
洗滌褪色型產品不考核色牢度
pH值 中國 GB 18401 A /B類4.0-7.5
C類4.0-9.0
后續加工過程中需濕處理的可放寬至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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