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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4日,《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生效一年,相關規定也將抬高一個門檻。這個被各大媒體廣泛關注、將對我出口玩具、服裝、運動器材、家具等消費類產品產生重大影響的法案,在過去的一年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實施措施或意見征求稿,并對某些產品或物質進行了豁免和延期。
WTO辦公室對該法及相關實施措施進行了梳理,便于企業及時了解其發展動態,做好應對準備。
監管項目 | 受影響產品 | 要求 | 生效日期 | 推遲后的生效日期 |
鉛 | 12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任何正常使用或濫用后可觸及的部件) | ≤600ppm | 2009年2月10日 | 供12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自行車、嬰幼兒三輪手推車和學步車的不可觸及區域的零部件,兒童休閑摩托車及其特定零件,2011年5月1日開始總鉛量不得超過300ppm。 |
≤300ppm | 2009年8月14日 | |||
≤100ppm | 2011年8月14日 | |||
含鉛漆及表面涂料;帶有“含鉛漆”的玩具及其他兒童用品;帶有“含鉛漆”的家具物品 | 自600ppm降至90ppm | 2009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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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鹽 | 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護理產品;供12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可放進兒童口中的玩具。 | *禁令: DEHP、DBP和BBP含量不得超過0.1% | 2009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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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禁令: 暫時禁止DINP,DIDP和DnOP含量超過0.1% | 2009年2月10日至zui終條例發布期間 | |||
溯源標簽 | 為12歲及以下兒童而設的消費品 | 生產商名稱、地址、生產日期以及批次、生產序號,或其他識別特征等相關資料 | 2009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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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將兒童產品鉛及鄰苯二甲酸鹽含量的要求納入法規重點監控內容之下,因此企業在及時準確理解相應要求的基礎上,應及早采取措施有效應對執行節點。同時,也須關注兒童產品相關認證及檢測的時間要求。
法規涉及產品 | 第三方檢測生效時間 |
除首飾之外的兒童產品總鉛含量(600 ppm) | 2010年2月10日 |
某些兒童產品*使用鄰苯二甲酸鹽(1000 ppm) | 2010年2月10日 |
ASTM F-963強制性玩具標準 | 2010年2月10日 |
嬰兒蹦床、學步車和背帶 | 2009年6月 |
其他的CPSC兒童產品安全法規的項目 | 2009年9月 |
注: 兒童產品制造商和進口商在2010年2月10日前可以不按照這些新要求進行檢測或認證,但是他們的產品必須符合對鉛和鄰苯二甲酸鹽的*規定,遵守強制性玩具標準以及其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