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0909-258
A. 背景
2008年8月14日,《消費產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成為正式法律。它對《消費產品安全法》(CPSA)做了若干修正。CPSIA 第103節的題目是“兒童產品追蹤標簽”,其有關內容規定所有兒童產品及包裝都必須帶有“區別標記”,以便制造商和zui終購買者“確知”某些來源和產品信息。1這些標記必須使制造商、零售商和zui終消費者能夠確知產品的制造商或私營標簽商、產地和生產日期以及批次信息(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特征)。2這些新規定于2009年8月14日開始執行。
為了收集有關該項目實施的意見和信息,委員會于2009年2月26日在《聯邦公告》中發布了一份《查詢通知》(74 Fed. Reg. 8781),并于2009年5月12日舉行了公聽會。公眾對《通知》的反應以及公聽會上的討論顯示,關于追蹤標簽要求存有許多疑問。委員會希望通過本政策指南澄清對法律要求的解釋,并就委員會實施CPSIA第103節的方式提供指導。本文件并沒有增加超出CPSIA要求的內容,只是向公眾說明委員會對法律條款的解釋。
B. 第103(a)節,概述
1. 目的
第103(a)節旨在建立一種識別兒童產品來源的手段,以增進此類產品的安全。國會眾議院能源和商務委員會的報告在討論第103節時指出,它希望該節“有助于確定產品來源和召回原因”,以避免某些兒童產品制造商在確定產地時遇到的困難,2007年夏季的產品召回即遇到這種困難。H.R. Rep. No. 501, 110th Cong., 1st Sess. 32 (2007)。如果一位制造商能夠識別產地、生產日期、以及批號或序號及類似*信息,就能夠更快地找到自己或其他人可能發現的存在安全問題的產品。同樣,如果一位消費者能夠識別制造商(或私營標簽商)、產地和生產日期、以及任何更加具體的識別信息,他就能夠更快地確定家里的某件產品是否屬于因安全原因而被召回的產品。
1 CPSIA第103節收錄于15 U.S.C. § 2063(a)(5)。
2 CPSIA規定,標記應當“能夠:
(A) 使制造商確知產地和生產日期、批次信息(包括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特征)、以及制造商認為可通過參考這些標記得到的有助于確知產品來源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及
(B) 使zui終購買者確知制造商或私營標簽商、產地和生產日期、批次信息(包括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特征)。”
公法110-314,§ 第103(a)。
委員會認為,第103(a)節的目的不是給已經按照要求提供產品信息的制造商額外增加重大負擔,而是使那些沒有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制造商符合更高的標準。如果發生產品召回,第103(a)節規定的信息將有助于根據具體信息查找產品,使消費者能夠更好地了解情況。萬一需要召回產品,詳細標明產品信息將有助于制造商縮小召回范圍,并有助于零售商更快地找到需要從庫存中移除的產品。這種更具體的信息對消費者和制造商都有幫助。
法律條款并不要求建立統一的、普遍適用的系統。第103節規定使用*性區別標記,但并沒有對這些標記的外觀作具體規定。目前,委員會并沒有作出此類統一規定,而是希望制造商作出*判斷,采用其業務及產品的標記。這些標記可能隨著技術的改進而變化。從長期看來,隨著技術發展,委員會可能考慮更具統一性的系統之必要性和適當性,并已經就此等問題向我們的貿易伙伴征求意見。如果委員會未來實施這種系統,它將發出通知,邀請公眾評議,并提供一個可能的生效日期。
2. 遵守與實施
如同任何新規定一樣,委員會預期在第103(a)節剛剛生效時會有一個教育普及階段。委員會將要求在產品召回時遵守本條款,并在懲罰不遵守要求的制造商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權。對于初次違反法律的制造商,如果屬于無意遺漏信息,只要他們作出誠實努力,認真學習第103(a)節規定,并考慮如何應用于其業務,委員會可能不會予以處罰。
3. 生效日期
第103(a)節適用于2009年8月14日或該日之后生產的兒童產品,并不追溯至該日之前生產的產品,因此,從2009年8月14日開始,在一段時間內,市場上同時會有兩類產品,一類是符合本節規定的產品,另一類是2009年8月14日之前生產的產品。
4. 誰負責執行?
CPSA(15 U.S.C. § 2052(a))定義的產品“制造商”負責執行第103(a)節。制造商的定義見CPSA,它包括制造商和進口商。進口商應當與外國制造商協調,確保制造商和進口商都遵守該法律。
5. 涉及的產品
第103(a)節僅僅適用于兒童產品及其包裝。CPSIA 235(a)節對產品的定義是“主要是為不超過12歲的兒童設計或使用的消費產品。”
C. “追蹤標簽”的格式和內容
1. 什么是“追蹤標簽”?
雖然第103節的標題提到“追蹤標簽”,法律條文的重點在于“區別標記”,在這方面,制造商應當考慮產品及包裝上*性標記所包含信息的總和,而不應當把“標簽”理解為在某一個*位置所收集的具體信息。
委員會認為已經*性標出的規定信息——要么包含于產品品牌,要么符合委員會其他規定或聯邦規章,例如根據《紡織品、羊毛和皮毛法》頒布的規章或來源國加標簽規則——可以視作第103(a)要求的“區別標記”的一部分。根據第103(a)節,任何此類標記都必須具有*性。
2. 對標記有何要求?什么樣的信息是能夠確知的信息?
第103(a)節規定的區別標記如下:(1) 產地,(2) 生產日期,(3) 批次信息。這些信息都必須能夠從標記中得到。任何此類標記都應當清晰醒目??傮w而言,該信息應當使制造商能夠確定每一件產品的具體來源。委員會規定,制造商只有在基于可以考慮的和具體的原因時才能違背要求。每一位制造商zui終要承擔責任,作出合理的判斷,即基于產品和包裝的特征及類別標記應當包含哪些信息,以及基于其業務的性質和類別應當提供哪些規定信息。至于標記需要包含哪些信息,在審議制造商決定的合理性時,委員會將考慮每一個制造商的具體情況以及同行業其他制造商的做法。
標記需要提供哪些信息?這個問題不同于該具體信息是否能標記在產品上或包裝上。盡管可以預期一位制造商在合理標記產品或包裝方面會受到客觀條件制約,但委員會要求第103(a)節中提到的基本信息應該zui終被制造商和消費者所確知。
第103(a)節并沒有規定代碼、格式或編號系統。制造商可以選擇使用一種代碼或編號系統,前提是消費者必須仍然能夠確知規定信息。制造商亦可依據其他聯邦法規使用代碼系統,但必須再次強調,其前提是代碼包含的規定信息能夠為消費者所確知。
3. 什么是“*性”標記?
委員會認為,產品上的“*性”標記應當是根據合理預期會在產品整個使用期限內保留在產品上的標記。
一次性包裝物上的標記的*性在產品到達消費者手中即告終止。因此,一次性包裝物上加一個粘膠標簽可能足以作為包裝標記。另外,如果透過一次性包裝材料可看到產品上的標記,包裝材料上就不需要另加標記。
據委員會了解,一些自愿標準(例如關于兒童床的ASTM標準)對標簽的*性作了規定。制造商在確定一種標記是否具有*性時可以參考此類標準。
4. 在何種情況下只需要在包裝上而不需要在產品上做標記?
委員會認為,根據第103(a)節,在大多數情況下包裝和產品都需要加標簽。然而,法律認識到這樣做并非總是可行,在有些情況下,委員會認識到在產品本身加標記也不可行,例如下列情況:
(1) 如果產品體積過小無法加標記。以往的立法認識到,在確定僅僅在包裝上加標記是否可行時,產品的體積是一項主要考慮因素。見H.R. Rep. No. 501, 110th Cong., 1st Sess. 32 (2007)。
(2) 如果玩具需要裝在盒子里或其他包裝中,例如帶棋盤和小組件的游戲。在這種情況下,棋盤和盒子應該加標記,但是那些小組件不需要加標記。這是以往的立法考慮到的另一個例子。見H.R. Rep. No. 501, 110th Cong., 1st Sess. 32 (2007)。委員會認為,這項原則將同樣適用于兒童美術和工藝品用具。同樣,只是包裝用的盒子以及整套工具中的一個*的組成部分需要加標記,并非這套工具中的每一個組件都需要加標記。有時許多小產品(例如玻璃彈子、紐扣、珠子等)被包裝在一起,委員會認為在包裝上加標記即可。至于那些需要與原包裝一道保存或在原包裝內保存的產品,包裝被視作“產品”的一部分。
(3) 如果一件產品是通過批量售貨機銷售,產品不需要逐件加標記,但是把產品運往零售商時使用的包裝物或紙箱應當加標記。《會議報告》(Conference Report)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給每一件單獨的產品加標記可能不現實。見H.R. Rep. No. 787, 110th Cong., 2d Sess. 67 (2008)。
(4) 如果一個實物標記可能減弱或損壞產品,或妨礙其實用性。
(5) 如果一件產品的表面不可能加*性標記,例如有伸縮性的表面、珠子、小片織物(例如首飾、頭發裝飾等)、管形工藝品或天然巖石。
(6) 如果加標記會損壞產品的美觀,而標記不可能加在可以接觸且隱蔽的位置。
5. 如果是成套出售的產品標記加在何處?
委員會認為,至于成套或成對出售或只能成套或成對使用的產品,一對或一套之中只需要有一件加標記,例如鞋子。這種情況與以往的立法考慮的包含小組件的游戲類似,并不需要給所有小組件加標記。委員會認為,可以分開使用或分開銷售的產品需要分別加標記。
6. 標記應當提供哪一方的信息?
根據第103(a)節要求,制造商或私營標簽商的名稱應當包含在標記中。
7. 標記應當提供哪一個產地的信息?
委員會認為,制造產品所在的國家、城市和州(或行政區,視具體情況而定)的名稱足以構成產地信息。但是,如果發生執法查詢或委員會采取其他行動,制造商將負責確定產品的具體來源。
8. 標記應當載明哪一個生產日期?
委員會認識到,產品并非總是在一天之內完工。委員會預期,如果生產過程延續一段時間,則標記的生產日期也可以是一段時間。
如果產品是由一組不同的組件或部件組合而成或共用同一個包裝物,委員會認為生產日期是指組裝日期或包裝日期。
9. 標記中應當提供哪一個批次信息?從事小規模生產的制造商或工藝品制作者是否需要建立一個包括批號、序號或其他編號的系統?
對于不使用編號、批號或序號的制造商,雖然第103(a)節并不要求他們建立這樣一個系統,但委員會認為,為了符合本節規定,制造商通常需要有一種合理的方法提供詳細的生產信息,包括如何區分來自不同工廠的產品、不同的部件、不同的時間、以及使一批產品不同于另一批產品的重大區別。應當考慮同類制造商的業務和記賬規范。
從事小規模生產的制造商和工藝品制作者不太可能使用編號、批號或序號。需要重申的是,委員會并不認為第103(a)節要求他們建立這樣一個系統。然而,此類制造商應當建立合理的規范,以記錄其產品中使用的部件。